起 诉 书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陕E****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村至**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道路中段时,撞于前方同方向刘某某无证驾驶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刘某某及三轮车乘坐人帖某某、拜某某受伤,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梁红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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