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辽B****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乙,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谭镇兴荣服装厂前弯路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入路南边沟,致车辆损坏,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安排家属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本复印件及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驾驶证扣押期间醉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戴安全头盔,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文利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于家中,联系电话:1313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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