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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楼**号。2018年12月25日因犯受贿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7时41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1号“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江道交口向右转弯过程中,其车辆右侧前部与被害人韩某某骑行的天津0107170号电动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韩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撤销缓刑,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坤淑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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