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2020年5月25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村某某镇某某村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村刘某某养鸡场北侧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桑某乙碰撞并碾压,致使被害人桑某乙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桑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某某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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