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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城县**镇**村**组。2016年3月19日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宁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伍仟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D9****号小型轿车拉乘妻子沿国道3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7KM+500M路段处行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吴某某驾驶的冀H1****号小型面包车拉乘朱立臣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某及其妻子、吴立新受伤住院治疗,朱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基本供认犯罪事实,经济赔偿已通过诉讼解决,但未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驾驶证、车辆信息、保险单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玲玲

助理检察官:孙彩虹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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