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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号,住河南省淮阳县**乡**号,无业。2019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Q****5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沿1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60KM+20M处时,与沿1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蒙M****5别克牌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瞬间又与沿1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米某某驾驶的宁B****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米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米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米某某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53万元,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亚楠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431****;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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