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临泉县**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花园小区对面时,撞在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搭载哑某某的人力三轮车后尾部,事故致潘某某、哑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潘某某、哑某某经抢救无效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9月6日死亡。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哑某某系交通暴力致颅脑、多发性长骨骨折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街道**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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