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住巢湖市**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轿车沿巢湖市向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向阳路华邦世家小区公交站台路段处,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郑某某,致使郑某某在惯性的作用下又撞到停在路边的皖******号轿车,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12月30日,经巢湖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巢湖公安局交警大队夏阁交警中队投案。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约定赔偿人民币75万元。同日,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支付部分赔偿款人民币45.5万元,被害人郑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津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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