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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EV****号小型汽车沿当涂县涂山大道由东向西行至涂山大桥路段时,车头前部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事发后,王某某报警并跟随120救护车送伤者前往医院救治。后王某某被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带至当涂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2020年11月6日,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超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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