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3********,汉族,大专文化,货运司机,家住潜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怀宁县高河镇石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临近至洪铺路路口,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线(逆左占道)加速超越前方车辆后,与沿洪铺路由北向南驶入路口的孙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甲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交通肇事事实。经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机动车保险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朋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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