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有限公司**分公司聘用驾驶员,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居委会**。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皖******中型厢式货车沿灵璧县**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服务站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何某乙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何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从现场带回事故中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何某乙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碰撞痕迹、车速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红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居委会**。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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