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祁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祁门县**镇**村**组张某某(女,74岁)家门口倒车时碰撞(碾压)行人张某某,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在事故现场叫他人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
2020年7月6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7月15日,经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已支付了一次性赔偿款2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地点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等;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735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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