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丈夫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蓝色江淮牌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镇**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魏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步步发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樊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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