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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安阳市文峰区**村**区**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5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白壁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交叉口北侧**门前路段时,与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脾破裂脾切除术为重伤二级;左侧尺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为轻伤二级;左上腹部疤痕13cm为轻伤二级;全身多处疤痕累计1.5cm以上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10时到公安机关投案。事故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一方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赵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长凯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文峰区**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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