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富顺县代寺镇锅盖山方向往代寺镇老转盘方向行驶,当日上午9时19分许,当车行驶至富顺县境内代寺镇街村文昌路491号门前时,因被告人王某某操作不当,致该车右侧车身与同向行走在路边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造成车身受损,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时停车并下车查看被害人情况,并委托曾某某拨打报警电话,之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交警及120急救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刘某某9万元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属无证驾驶无号牌、无保险的机动车,酌情从重。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洁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6098****
2.案卷2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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