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月30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6日22时40分许,醉酒驾驶鲁******号轿车沿东明县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福河桥处时,与站在桥上东侧的李某发生事故,致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因爆胎,行驶120余米后停车,在被害人李某的亲属阻拦其逃离时,殴打李某亲属,后被群众控制交给交通警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证人李某某、徐某某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培

2019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