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执未刑诉〔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Q*****(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大阳路交汇处右转时,与同向驾驶自行车的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其他书证;证人吴某某、姜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坤岘
2018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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