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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德州市德城区**队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2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8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德城区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口右转弯时,其车与骑电动车沿东风路由西向东直行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致使朱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所在单位德州市德城区**队赔偿被害人家属九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于东村13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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