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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村**村**号。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小型轿车沿临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梁堤头镇祝口村段,与前方同向无名氏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无名氏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死者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提交五万元作为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寻尸启事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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