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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牌铲车自栖霞市**街道**村出发回**街道**村家中,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道**村**号**处,轧到前方路人王某乙,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红

检察官助理:赵娜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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