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8日7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谢某某沿济南市山大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路**号灯杆处时,适遇杨某某驾驶鲁******大型客车沿山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向左侧倒地,致被害人谢某某从摩托车上被甩出,至头部被大型客车后轮碾压,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给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62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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