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5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J*****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村口时,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未降低车速行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曹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系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民事赔偿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英琦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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