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22时06分许,驾驶鲁******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湖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淄川区**镇**处,将前方周某甲持C1型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已达报废标准的鲁******号“豪天”牌二轮摩托车撞出,周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接民警电话,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2日,经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颅脑损伤是周某甲死亡的主要原因。2020年8月5日,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夜间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王某某驾车发生事故后未报警,未抢救伤员,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周某甲持c1型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世俊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具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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