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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28日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31028151X37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龙阳镇彭河村113号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北辛街道办事处嘉德城市花园小区8号楼1单元102室山东省滕州市北辛街道办事处嘉德城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滕州市长途汽车站西门处由西向东横穿马路,与沿大同路由南向北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于某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于某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于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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