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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出生地为山东省荷泽市曹县**乡**村,户籍地、现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7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芝罘区红旗西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黄金顶隧道内时,与前方同方向盖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碰撞,致盖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于次日13时到交警三大队投案。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观察义务、驾驶且超速行驶的行为,是发生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信息各一份,122道路交通事故报警信息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各一份,查获经过、工作情况各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楼峻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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