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住址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诸城市**镇**街**超市路段处,与推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步行过路的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邹某某经诸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2020年8月4日,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建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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