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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7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坊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8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鲁******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郓城县随汉路汉石桥村附近处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郓城县**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郓城县**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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