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西县,住临西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15日4时14分,王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车,沿省道251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51线29公里600米处(鱼台县**镇桥南三叉路口北),与同方向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鹿某甲侧面相撞,致鹿某甲重伤入院,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鹿某甲承担次要责任。2018年12月26日,鹿某甲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主动向鱼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9年2月13日,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万元后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鹿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涵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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