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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龙口市**站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7时40分许,驾驶鲁******号微型轿车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市**路**街道**村**处,在向右转弯过程中,将前方由北向南驾驶电动二轮车的被害人赵某某撞倒致伤,被害人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超过规定时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单、立案决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文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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