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轩岗矿务局机关人,暂住西镇新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4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及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5时20分左右,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H****8、晋H****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108线501公里加200米处时,将被害人冯某某碰撞碾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极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慧英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原籍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