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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8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昔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2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A****C“比亚迪”小型轿车,在由东向西行至省道317线40km+400m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史**发生碰撞,致史**受伤住院抢救治疗,于2018年12月14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昔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到位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史**尸体检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晋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山西省昔阳县**乡**村**;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晓清,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821012561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闫庄乡闫庄村上垴街6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昔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12时30分,被告人王晓清驾驶晋AV479C“比亚迪”小型轿车,在由东向西行至省道317线40km+400m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史孟小发生碰撞,致史孟小受伤住院抢救治疗,于2018年12月14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昔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晓清驾驶机动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时,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晓清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晓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到位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翟录仓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晓清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史孟小尸体检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清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晓清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晓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晋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山西省昔阳县闫庄乡闫庄村上垴街66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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