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常熟市**街道**村**巷**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19时35分许,驾驶鲁HC****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货后(超载)在常熟市常福街道谢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至204国道路口北侧75米处右转弯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与同向在非机动车道行至事故地的被害人黄某某所驾“常熟074****”两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死因系头颈胸部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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