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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搭乘王某乙,途经东莞市**镇**路**路段处,由南往北行驶从右往左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粤SB****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王某甲重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廷

                                  2020年9月22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371337****。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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