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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R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佛山市南海区文教路东往西方向右转进入一环北延线辅道入口时,与骑自行车直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因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离开现场。经交警电话通知,王某某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归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号之一,联系电话:1353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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