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5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平舆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2019年4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去至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笔岗路南9米处时,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内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驾驶的摩托车与正在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被害人胡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其全身损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 受立破案登记表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3.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 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文书;5.讯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济慈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共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