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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村**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粤D9****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澄海区莱美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莱美路与海平路交叉路口时,车辆碰撞到路中隔离墩后失控向前侧翻,随后碰撞到对向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某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警。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陈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mg/100ml;陈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粤D9****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与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进行痕迹检验鉴定:粤D9****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身左侧面与地面发生刮擦;车厢左侧面后端与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车身左侧面部位发生过碰撞。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卢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陈某甲的证言;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清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报警并留在现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8月2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澄海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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