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Z7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7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AL****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广园快速路北侧32公里757米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悬挂粤A1****号牌,搭载袁某某、陈某甲),造成杨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均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未设置警告标示、未保护现场,未报警就弃车逃逸。同日20时14时许,曾某某(已判决)驾驶灯光系性能不合格的粤A9****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事故现场,碾压倒地的陈某甲头部,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曾某某驾车逃逸。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在造成杨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造成陈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与曾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曾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尸体检验报告、伤情鉴定意见书等;
5. 现场勘查笔录;
6. 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谢英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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