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4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粤AM****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广州大道南进敦和路南166米处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碰撞到人行横道上由西往东横过的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致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