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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2000********,壮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桥**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桂M****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城江区城西六十米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8时47分行至城西六十米大道金源城门前路段时,碰撞其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由梁某驾驶的金城江4***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梁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梁某经河池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8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且不按车道超速行驶,造成一人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赔偿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爱国

检察官助理:何启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桥**号,联系电话:1787888****。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及证据目录一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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