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30 日17 时30 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B****X 号小型普通客车以64km/h 的速度(超速6.6%)沿张庄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庄线242km+400m 处,忽视观察缭望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在机动车道内推自行车步行的于连全刮撞,造成车辆损坏,于连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分别和死者于连全的近亲属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庄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证言;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大连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验报告书;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广军
检察官助理:朱 莉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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