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94********,汉族,大专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河南省开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早上6点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豫B****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开封市西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河湾小区门口时,与由东向西骑行两轮自行车横过西环城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张某某重度颅脑损伤,严重胸部损伤当场死亡。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