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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回族,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住张家川县**乡**村**组**号,农民,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建设”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乡至**乡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心小学门口向西1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张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天水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

经张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超越前方行人时,未确保安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张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车辆无号牌“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的前轮制动失效,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范围为35.4km/h--37.6km/h;右前部位与人体发生接触碰撞。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张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张某某近亲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号牌“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马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张家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家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玉瑞

                                检察官助理:邵芳明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卷二册;

  3.起诉书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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