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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3821989********,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员工,暂住张家港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9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苏D1****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塘桥镇十字港路口时,因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麻痹大意,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该车前部撞击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路口的钱某甲(女,68岁,张家港市**镇**村**港第**组**号)人体,造成钱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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