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县**乡**村**社**号,住成都市郫都区**街**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号牌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唐某某),行至成都市温江区新华大道二段与新村路丁字路口未靠路口中心点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超速直行至此的朱某某驾驶的苏B*****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造成唐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月27日,唐某某经四川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唐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伴枢椎齿状突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确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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