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4********,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20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场镇方向沿老大石路向青白江区祥福镇日新方向行驶,当日13时35分行至青白江区老大石路祥福镇东方村9组处越过道路中间单实线行驶,与曾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由相对方向行至该处发生碰撞,碰撞后川A*****车又与路边行人罗某某(男,系本案死者,殁年84岁)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当日傍晚7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97.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5月14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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