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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4********,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安县大留镇镇韩留镇村道口处,与王某乙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乙及乘车人薛某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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