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牧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20时0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沿**路**村南无名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无名南北路西侧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路某某、韩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路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1月22日死亡、韩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03月10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04月13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科复核: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办理的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路某某、韩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予以维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路某某委托代理人尚某某收到被告人王某某垫付医疗费25000元;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韩某某家属崔某某收到被告人王某某垫付医疗费5000元。
2020年5月26日,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的豫G****号牌小型轿车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某某
检察官助理:崔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