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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5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BM****号小型轿车沿迎宾大道南侧慢速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号便民警务站路段时,由于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上路段南侧人行道上的花架,后与正在此路段南侧路边工作的孙某某碰撞,致车辆、花架受损,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孙某某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亡。经五家渠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姬某某、候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WQJ00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19]事故鉴字第WQS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师五家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兵六)公(司)鉴(法病)字[2019]8号};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晋媛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5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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