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汽车沿新蔡县南外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蔡县河坞乡瓦屋十字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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