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曾因犯诈骗罪1996年2月8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抢劫、脱逃罪2001年6月14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6月2日被新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06月0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3日00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镇S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1KM+75M处与行人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豫A豫A*****号小型轿车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06月07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4101841201900002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周某某、左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交通事故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5、检验意见书一份。6、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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